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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求助]关于工伤复发停工休养问题咨询? [已解决]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2-06-05 16:58扫一扫,手机看帖
麻烦管理员转劳动部门,谢谢。
咨询问题:
       本人前几年在公司发生过工伤,伤到过腰椎,经鉴定为工伤九级。近段时间,工伤腰椎处出现疼痛,到医院照片,医生建议卧床休息一段时间、不负重、院外服药,暂无须住院治疗。便向公司请了3个月假,并获批。
       现特向贵部门咨询,在未发生医疗费用,仅停工休养(公司同意请假)的工伤复发,需要到工伤复发鉴定机构鉴定吗?请假休养这段时间的工资是公司给还是工伤保险基金?工资是按病假工资还是停工留薪期工资?
       谢谢
部门 发帖时间 满意度 状态
市人社局 06-05 16:58:01 处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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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2-06-09 09:20
帖内置顶  –    –  2022-06-09 10:27
    网友漂亮宝宝,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了解,该市民已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定为九级伤残,工伤复发无需再进行鉴定,如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楼#
发布于:2022-06-09 09:20
    网友漂亮宝宝,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了解,该市民已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定为九级伤残,工伤复发无需再进行鉴定,如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